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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氣品質標準法規

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30 日環境部空字第 1131062467 號令修正發布

第 一 條

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 二 條

本標準用詞,定義如下:
  • 小時平均值:指一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。
  • 八小時平均值:指連續八個小時之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。
  • 日平均值:指一日內各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。
  • 二十四小時值:指連續採樣二十四小時所得之樣本,經分析後所得之值。
  • 年平均值:指全年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。
  • 三個月移動平均值:指連續三個月有效數據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。

第 三 條

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:
項目 標準值 單位
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(μm)之懸浮微粒(PM10 日平均值或二十四小時值 七五 μg/m3 (微克/立方公尺)
年平均值 三○
粒徑小於等於二.五微米 (μm) 之細懸浮微粒 (PM2.5) 二十四小時值 三○ μg/m3 (微克/立方公尺)
年平均值 一二
二氧化硫 (SO2 ) 小時平均值 ○.○六五 ppm (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)
年平均值 ○. ○○八
二氧化氮 (NO2) 小時平均值 ○.一○○ ppm (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)
年平均值 ○.○二一
一氧化碳 (CO) 小時平均值 三一 ppm (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)
八小時平均值
臭氧 (O3) 小時平均值 ○. 一○○ ppm (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)
八小時平均值 ○. ○六○
鉛 (Pb) 三個月移動平均值 ○.一五 μg/m3 (微克/立方公尺)

第 四 條

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如下:
  • 懸浮微粒: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,各站每年日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,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,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,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日平均值。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,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。
  • 細懸浮微粒: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,各站每年二十四小時值有效監測值,由低到高依序排列,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,計算連續三年之平均值,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二十四小時值。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,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。
  • 臭氧: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,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,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,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,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。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,取第九十五累計百分比對應值,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,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。
  • 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: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,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,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,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,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。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,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。
  • 一氧化碳: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,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,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,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,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。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,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,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,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。

   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事件,其當日監測數值不予採計。

第 五 條

細懸浮微粒 (PM2.5) 濃度監測之標準方法,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中細懸浮微粒(PM2.5)手動檢測方法為之;其他各項空氣污染物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方法監測。

    前項監測中央主管機關得經評估,以自動監測數據經由與手動監測數據轉換計算後替代之。

第 六 條
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